内科发条字【20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2年6月10日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科研条件保障作用,推进“草原英才”工程——科技领军、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子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补贴的对象是:通过自治区相关认定程序,被评审确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
第二条 申请本补贴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科技领军、创新和创业人才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内的科学仪器进行分析测试给予补贴(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实验机组列表访问www.nmyqpt.com查询);
(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进行分析测试的项目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项目,或者是为满足自治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贴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相关个人或机构需要如实填写《“草原英才”工程大型科学仪器使用补贴申请表》(表格在官方网站www.nmyqpt.com下载),并提交相关缴费凭证;
第六条 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管理办”组织“协作网”专家顾问组对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报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财务处核准后,将补贴明细公示并发放。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补贴标准如下:
(一)凡使用“协作网”内大型科学仪器的科技领军人才,所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80%的资金补贴;所承担的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给予60%的资金补贴;
(二)凡使用“协作网”内大型科学仪器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业人才,所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60%的资金补贴;所承担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补贴;
(三)其它为满足自治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科研项目,给予40%的资金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