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博(硕)士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通人才办字〔2016〕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与国家、自治区衔接的科研创新平台,建立健全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博(硕)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的,服务本领域博(硕)士等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载体平台,主要承担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养高精尖人才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建设通辽博(硕)士工作站,旨在深入推进“科尔沁英才”工程,通过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团队,促进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博(硕)士工作站的审核批准和管理服务机构(部门),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工作站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联合攻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为主要任务,示范和引导博(硕)士等创新人才向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进一步提升和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工作内容包括:
1、为企事业单位及本行业(领域)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事业单位及行业(领域)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组织博(硕)士及其团队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新产品的研发等;
3、针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需求,引进博(硕)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有当地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结合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科技合作攻关计划,确定合作研发项目课题,组织博(硕)士及其团队申报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科技计划项目及人才专项;
5、推进人才团队培育,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博(硕)士及其团队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6、关注与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外先进技术转移,探寻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渠道与方式,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工作站要依托我市科技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条件的技术开发园区、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也可申请建立。建站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科研基础,在本地区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能为博(硕)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能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骨干人才;
3、引进博(硕)士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4、建有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等研发平台,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含)以上创新型企事业单位可优先申请建站。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工作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认定建立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指导进行。
第八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站发展规划,每两年左右开展一次工作站申报认定和批准建站工作。
第九条 工作站的推荐和初选工作原则上由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直相关部门党组(党委)组织实施。申请建立博(硕)士工作站的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通辽博(硕)士工作站申报书》,由所在地区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属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站主体由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条 工作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发文认定、授牌命名后,给予相应政策资金支持。
工作站以建站单位命名,明确所属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通辽博(硕)士工作站”称号:
1、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工作站中入站人员在申报通辽市、自治区、国家等人才支持项目中涉嫌造假的;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4、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5、其他不适宜再作为建站主体的相关情形。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博(硕)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入(进)站博(硕)士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每年初向入(进)站博(硕)士及其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每年年底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对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在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各地区要加强对工作站的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经费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工作站管理期一般为两年。管理期结束后,自动解除称号,不再享受政策资金支持;管理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报;建站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或绩效评估和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撤销称号,并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作站的人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作站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进站的博(硕)士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科尔沁英才”、“行业领军人才”和“双创”、“双型”、“双高”团队等人才支持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章 人才选用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对建站单位选用的博(硕)士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应当与博(硕)士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复印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建站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留在通辽工作。进站的博(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符合《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引进录用相关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站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