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行业领军人才”选拔
考核、管理和服务的办法(试行)
通人才字〔20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通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通党字〔2012〕1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社会重点领域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通辽市行业领军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领军人才”是指:在全市经济社会各领域,科研能力、技术能力和实践转化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转化起到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带领团队研发和实践,取得较好效果,走在本领域前沿,获得本领域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行业领军人才”的选拨、考核、管理和服务,遵循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各地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 选
第四条 评选面向全市(含驻市的中区直单位)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优秀人才。“草原英才”、“科尔沁英才”和公务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评选数量。
第六条 参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评选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评选细则由各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领军人才评选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积极参与评选。
2、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通过组织推荐、联名举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各旗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3、地区(部门)评审。各旗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地区(部门直属)评选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预审和地区(部门直属)评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内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
4、行业评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评审细则,组成行业评审组,对部门评审的市直有关人选与地区推荐上报本行业人员进行汇总、评审,确定行业推荐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综合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行业评审上报人选,采取查阅相关材料原件、聘请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分类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6、组织审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7、公示表彰。确定的人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发文公布并予以命名表彰。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领军人才”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管理规定,定期组织推荐、考核、评选和报批等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行业领军人才”管理信息库和“行业领军人才”考核档案,并根据所在单位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跟踪了解领军人才的基本情况、业务进展和现实表现。
第十条 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人才”引领带动作用。鼓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全方位支持领军人才进行课题研究,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探索“树状”人才“传帮带”模式,逐步建立以“行业领军人才”为支撑,“草原英才”、“科尔沁英才”、专业技术骨干为纵向联系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一条 帮助“行业领军人才”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行业领军人才”参与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在安排考察或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从“行业领军人才”中产生。
第十二条 做好“行业领军人才”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思想和政治进步。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将“行业领军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牢固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各地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领军人才”联系机制,经常交流思想,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全市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行业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切实提升他们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重点考核创新能力、贡献业绩、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行业领军人才”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从事专业,在所在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具体措施,开展课题研究。所在单位负责领军人才的日常管理,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的监督落实,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培养计划;建立健全人才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从制度层面确保人才的培养、使用和作用发挥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领军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等情况,以及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要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行业领军人才”一次性获得10000元的奖补资金,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委组织部发放)。“行业领军人才”需要征订专业技术资料的,所在单位应给与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所在单位为“行业领军人才”安排休假、培训等活动,期间所发生的国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所在单位可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行业领军人才”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或聘任。
第十九条 “行业领军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科研开发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对业绩突出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军人才”,在其申报自治区“草原英才”、通辽市“科尔沁英才”等人才支持计划时,应优先考虑推荐;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荐部分“行业领军人才”作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到国内著名研究机构和一流大学研修深造。
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军人才”除获得奖补资金支持外,所在地区和单位视其工作业绩,可以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