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英才”选拔
考核、管理和服务的办法(试行)
通人才字〔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社会公认的高层次人才选拔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尔沁英才”是指在各领域各行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科尔沁英才”的选拔、考核、管理和服务等,遵循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科尔沁英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各行各业优秀人才,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限制。目前在党政机关工作,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纳入选拔对象。
第五条 “科尔沁英才”每两年左右选拔一次,已获得“科尔沁英才”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第六条 “科尔沁英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作用;须具备从事本领域本专业的身体条件。具体选拔标准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七条 选拔“科尔沁英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采取组织推荐、联名举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资格审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根据评选条件,对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分类,提出参评人员名单。
(三)部门(行业)评审。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评选细则,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部门(行业)评审,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
(四)综合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对经部门(行业)评审的上报人选,采取查阅相关材料、聘请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审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公示表彰。确定的人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发文公布并予以命名表彰。
第三章 考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科尔沁英才”的综合管理和考核工作。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管理规定,定期组织推荐、考核、选拔和报批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科尔沁英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引导、激励“科尔沁英才”创新创业。跟踪抓好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咨询、项目攻关等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建立联系后备人才制度,每名“科尔沁英才”要在所在单位选择确定1至2名35周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管理)骨干作为培养对象,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吸收和聘请“科尔沁英才”参加各类顾问团、咨询团,发挥他们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科尔沁英才”的知识更新。“科尔沁英才”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保证他们每年达到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科尔沁英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进修、对口专业考察等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科尔沁英才”的思想教育工作。管理期内,“科尔沁英才”的主管单位要通过组织他们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考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激励他们努力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创造者。
第十二条 对“科尔沁英才”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科尔沁英才”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任务,制定管理期工作规划。属市直部门的“科尔沁英才”,主管单位每年要对“科尔沁英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所在单位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旗县市区的“科尔沁英才”,所在地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地区“科尔沁英才”进行年度实绩考核,并将实绩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科尔沁英才”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完成目标任务的需要和现有条件,制定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对“科尔沁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在两年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科尔沁英才”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
5、调往外地工作的;
6、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科尔沁英才”的。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科尔沁英才”所在地区和单位,对其调动、离职、辞职等情况,以及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要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科尔沁英才”在两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10000元的政府补贴,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编制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年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发放。“科尔沁英才”每年可按2000元标准征订专业技术资料,征订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科尔沁英才”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或聘任。
第十七条 “科尔沁英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科研开发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落实。
第十八条 推荐和确定自治区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时,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科尔沁英才”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所在地区和单位在管理期内为“科尔沁英才”安排休假疗养。休假期间所发生的国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二十条 “科尔沁英才”享受《通辽市优化服务环境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期内,“科尔沁英才”除享受政府补贴外,所在地区和单位视其工作业绩,可以给予其他奖励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